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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內容介紹:
罕見疾病相關公告
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底止,已公告94大項115餘種罕見疾病,適用本法保障範圍,審議通過77項罕病藥物及其適應症、40項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及其適應症,可依法引進並獲得補助。而罕見疾病藥物列入全民健保給付共計42品項。 如何申請成為政府公告之罕見疾病? 法定之罕見疾病係指盛行率在萬分之一以下,且經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委員會認定者,或因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認定者。您可透過您的醫師或診療醫院提出審議申請,申請時需檢附罕見疾病個案(含疑似病例)報告單、該疾病之摘要以及相關文獻參考資料等,函送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辦理審議作業。 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第三科 優生保健科 提出申請時,醫療院所必須檢附:罕見疾病個案報告單、病患病歷摘要、醫療費用明細以及罕見疾病醫療費用申請補助彙總表,經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委員會審議後,補助款項將直接核發給醫療院所,惟該費用不得向病患預收。 洽詢專線: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04-22550177轉408 罕見疾病病患,如需使用尚未經過查驗登記的藥品;或已獲准進口罕見疾病藥品之藥商無法提供該藥品者;或該藥品市價經主管機關認定明顯不合理者,病患可透過主治醫師,向行政院衛生署藥政處,提出專案進口申請。 醫療院所需具備:專案申請公文(需載明委託進口之廠商,所需藥品之來源、數量)、藥委同意函、治療計畫書、藥品使用量預估、病人同意書、產品仿單及說明書、各國公定書或藥典收載影本以及臨床文獻。專案申請所提供的藥物,每次以一位病患兩年的使用量為限,並視實際需求分批進口。 洽詢專線:行政院衛生署藥政處 2321-0151轉616 目前由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補助財團法人罕見疾病基金會設立「罕見疾病國際醫療合作代行檢驗服務方案」之服務窗口。其補助額度為: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及罕見疾病基金會各負擔40%、病患自行負擔20%。 ◎申請時所需文件為: ‧病患之病歷摘要 ‧罕見疾病個案(含疑似病例)報告單 ‧病患同意書 ‧國際醫療合作代行檢驗申請單 洽詢專線:財團法人罕見疾病基金會 2521-0717轉151 財團法人罕見疾病基金會地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52號10樓 電話:02-25210717 傳真:02-25673560 網址:www.tfrd.org.tw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地址: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503號5樓 電話:04-22550177 傳真:04-22545234 網址:www.bhp.doh.gov.tw 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02-2312-3456#6708 台北榮民總醫院 02-2871-2121#3467 馬偕紀念醫院 02-2543-3535#2548 台中榮民總醫院 04-23592525#4026、 04-23509615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04-22502121#2128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04-24739595#2203 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06-2353535#4740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03-3121101#6465、03-3114995 花蓮慈濟綜合醫院 03-8563092
為使罕病病患所需之藥物與特殊營養食品得以順利取得,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陸續設置「罕見疾病藥物物流中心」以及「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統籌供應中心」。 罕見疾病藥物物流中心 台北榮民總醫院 02-6610-9696 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統籌供應中心 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02-2312-3456#6708 台北榮民總醫院 02-2871-2121#34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