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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F Q&A--病友篇
進行身心障礙鑑定,需要負擔費用嗎?
  
身心障礙者辦理鑑定的費用是由直轄市及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負擔,鑑定醫院不會再向申請人收取鑑定費用。若申請者對於鑑定及各項服務的需求評估有異議者,應在收到通知書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但以1次為限,並須負擔百分之40 之鑑定費用,如異議成立者,將退還申請人;另如超過規定期限,相關作業費用,須全額自行負擔。

我無法到醫院進行鑑定該怎麼辦?
  對於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長期重度昏迷,或符合醫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的特殊困難情形,無法自行至鑑定機構辦理鑑定者,可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指派鑑定機構到申請人居住地辦理鑑定。

●各縣市到宅鑑定窗口聯絡資訊,請參考「身心障礙鑑定各縣市窗口通訊錄」

政府會主動通知我要換發身心障礙證明嗎?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4條規定,民眾應於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前90日內,向戶籍地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重新鑑定與需求評估。如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前60日,民眾未申辦重新鑑定與需求評估,戶籍地主管機關會以書面通知民眾辦理。

若我目前的身心障礙手冊屬永久效期,也需要換證嗎?什麼時候輪到我換證?
  現行身心障礙之定義分類系統因為無法周延含括全部障礙類別,且未能考量身心障礙者所處環境對個人活動表現的影響,所以修法改採WHO的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因分類方式不同,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於104年7月11日至108年7月10日,針對已領有永久身心障礙手冊者,分批通知辦理重新鑑定,在等待換發期間仍繼續享有原有福利服務。
  但如果自覺障礙之情況有改變,可自行檢具申請人最近3個月內1吋半身照片3張、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及近3個月內與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重新鑑定。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今(101)年7月11日起至104年7月10日止三年期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只受理新申請案、申請重新鑑定案及原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註記效期到期者三類申請案件。

罕見疾病多屬無法減輕或恢復之疾病障礙類別,還需要每5年重新需求評估嗎?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為5年,原則上應在證明之效期屆滿前60日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但同法第14條規範,其障礙類別屬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者,得免予書面通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逕予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或視個案狀況進行需求評估後,核發身心障礙證明。不過,目前衛生署尚未針對此條文規範公告相關障礙類別,因此這部份尚待衛生署公告進一步訊息。

我的手冊將要到期了,該怎麼申請呢?
  104年7月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屆期者,至公所申請鑑定及需求評估時,須就「重新鑑定」或「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兩者擇一提出申請,其申請僅限一次
1.若申請「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者,其效期仍需經由鑑定醫師判定,且最長至104年7月10日;證明屆期時,仍需以新制辦理身心障礙鑑定重新鑑定,且仍須進行鑑定人員鑑定以及後續需求評估人員進行需求評估。
2.申請「重新鑑定」者,則依照身心障礙鑑定新制流程進行。

關於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的更多資訊,請參考衛生署及內政部網站或逕與各縣市業務窗口聯繫:
●衛生福利部「新制身心障礙鑑定專區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連絡窗口彙整表」

資料來源:

●衛生福利部「新制身心障礙鑑定專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