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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病病友在鑑定新制下有何保障?
誰是身心障礙者?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規範,身心障礙者是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結構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並經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1.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2.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3. 涉及聲音語言與構造及其功能。
4.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5.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6. 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7.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8. 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罕見疾病患者如何進行鑑定,有何保障?
  
依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相關規範,罕病患者於身心障礙鑑定新制下,應獲如下保障:
 1.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之罕見疾病、染色體異常及先天性缺陷疾病,若八大障礙類別無適當之鑑定向度但經評估其獨立自理生活、從事半技術性或簡單技術性工作,受到該疾病之影響者,其身體功能與結構,至少應以程度1級列等。

 2.六歲以下屬由染色體、生化學或其他檢查、檢驗確定為先天缺陷或先天性染色體、代謝異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障礙之兒童。但無法區分其程度分級者,得暫判定為重度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