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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是什麼?新舊制有何不同?
「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是什麼?
 1.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 101年7月11日起,原申請身心障礙鑑定核發身心障礙手冊之作業程序,改為需要經過鑑定及需求評估程序,始核發身心障礙證明,與以往申請身心障礙手冊僅需由專科醫師1人評估有別,所以簡稱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以便民眾區隔。
 2. 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的實施,除了可瞭解身心障礙者的身體結構與功能損傷,也重視其所處環境對個人活動表現的影響,而透過主動的評估,才能按照身心障礙者的實際狀況及需求,提供個別化與多元化的服務,同時使資源做最有效的分配。

為什麼要用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簡稱ICF)認定身心障礙者?
  現行身心障礙分類,無法周延含括所有障礙狀況,且忽略身心障礙者所處環境對個人活動表現的影響,為了能和國際通用的分類系統接軌,並且周延保障各類身心障礙者,按照個別需求主動提供所需要的服務,所以改採「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作為身心障礙者的分類依據。

新制身心障礙鑑定與舊制有什麼不同?
 1.新制除舊制醫療鑑定,再增加需求評估,始取得身心障礙證明。
 2.鑑定項目改變:新制除舊制身體功能與結構為鑑定依據,新增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鑑定。
 3.鑑定人員改變:由舊制醫師鑑定後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新制改為由醫療及專業團隊進行醫療鑑定及需求評估。
 4.衛生機關完成鑑定報告,轉社政機關進行需求評估後,合於規定者,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據以提供福利服務。
 5.身心障礙證明仍列輕、中、重度及極重度,並依等級不同而有不同福利措施。

公共電視NGO觀點:30分鐘讓你了解身障鑑定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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