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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高和寡的病人自主權利法

蘋果日報/2021.01.16/廖建瑜(高等法院法官)
時值《病人自主權利法》2周年,全國完成預立醫療決定的人數僅2萬1042人,這還包括施行前的試辦成果,每年簽署人數僅1萬多人速度成長著,相較同意安寧意願之註記已達73萬8178人,呈現曲高和寡的執行成效,再次修法甚至另立安樂死法案的呼聲再起,為何社會大眾並不青睞此法案?

首先,《病主法》的宣傳並不夠,這部法律分成兩部分,第一部分是關於所有就醫行為都適用之告知同意原則,明定病人本人對於醫療處置之同意擁有優先且排他的權利,並且明定醫師對於有複數醫療處置時,應將同意權交由病人決定,打破傳統家族共同決定並干擾阻礙醫師執行病人選擇之陋習,除去醫師怕被家屬告而曲屈家屬要求之惡夢,修正父權醫病關係而改採醫病共享醫療決策之模式,以保護病人最佳利益。

醫師憂慮不敢冒然執行

然而,知悉此項權利之賦予者寥寥可數,甚至以法律為業之律師、法官也都不知此法之制定,反映在全國裁判書上判決及裁定有出現《病人自主權法》之文字僅有9筆,更甚者在判決中直接載明病患自主決定權非既存法律體系所明認之權利,都已經施行快2年,還有這樣的見解,更遑論一般老百姓如何忽視自己權利。

《病主法》第二部分是有關於在5種臨床情況發生時,可以依病人所預立之醫療決定放棄任何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之必要醫療措施,包括透過導管或其他侵入性措施餵養食物與水分。而此部分雖係衛福部宣傳之重點,然而,要預立醫療決定(AD)必須先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要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必須到有認證之醫療機構或經報備出診之醫療團隊才行,更重要是要先繳錢,衛福部公定價格為2000元至3500元,引起沒錢想善終還不行之譏。

惟醫療照護諮商之目的乃在於讓要簽署AD之意願人,瞭解自己的價值觀與偏好,在遇到5種臨床情況時,想要什麼的治療或放棄什麼治療才能維持身為人的尊嚴,並且讓同行之二親等家屬清楚明白,是無比重要之人生會議,通常進行60分鐘以上,這樣專業當然是需要成本而非讓醫師、護理師、社工等諮商團隊作功德。衛福部雖有中、低收入戶可於各縣市之「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推廣獎勵計畫」之示範醫院,免費接受照護諮商服務,但利用者少,台北市聯合醫院體系運用社會福利救助金也有進行優惠或免除,當諮商費用變成一種福利措施就變成社福的城鄉差距。

再者,已簽署預立醫療決定者高達90%,都是在身體健康狀況下所為,由於未受疾病威脅與在真正生病時對於維生醫療決定又會受到心境不同而轉變,這時要去變更醫療決定,又是一道道程序枷鎖,醫師在執行時也怕是否多年前的意願與現在床榻上的這個人不同而不敢冒然執行,造成病人簽了預立醫療決定是否醫師真的會執行之憂慮,而《病主法》第14條第3項亦確實規定醫師可依專業或意願不執行患者之預立醫療決定,這也造成醫界中部分無意願去執行AD的專科醫師,對於《病主法》的相關規範毫無興趣去理解,因為並不受拘束的怪現象。

保險業可提供諮商費用

健保費用今年又提高了,根據統計約有30%的健保支出是在病人死亡前幾個月用掉的,無效治療費用占加護病房總費用80% ,如果預立醫療決定可以普及是可以避免這些無效醫療所造成之健保浪費,而保險業者也可以減少醫療險之支出,所以若將諮商費用納入健保給付或者保險業者提供保戶進行預立醫療諮商,所能達成之效益應該是雙贏。另外,在《病主法》的宣傳策略應更深入民間,置入戲劇行銷,以台灣八點檔與時事之結合能力應不成問題,至於預立醫療決定之拘束效力與變更則有賴修法解決,惟有如此方能發揮法律效果而非僅是標榜亞洲第一部之宣傳。
新聞出處: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20210116/NSBZ3DMPPJCGVP37XL2DDHKH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