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2020.12.01記者王宏舜
羅姓夫妻女兒患罕見疾病,2017年9月轉診至台北榮民總醫院,住院半個多月後死亡,夫妻認為廖姓女主治醫師「沒有即時檢測」有重大過失,提告要她和榮總賠150萬元。士林地院認為羅姓夫妻未能舉證醫師有重大瑕疵,駁回訴訟;夫妻倆上訴,高等法院今判敗訴確定。
羅姓夫妻主張,女兒罹患急性發炎性多發性神經病變(GBS ),2017年9月15日轉診到北榮,但9月30日出現胸悶等不適現象;他們指控廖姓女醫師沒有即時檢測、充分治療,害女兒在同年10月4日死去,夫妻倆痛苦萬分。夫妻表示,北榮是廖女的僱用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廖姓女醫師和北榮連帶給付夫妻各75萬元。
高等法院認為,廖姓女主治醫師在羅女入院後就施以血漿置換術、雙重過濾血漿分離術5次,是這個疾病的適當醫療措施。羅女治療期間,廖女也有針對病人的疾病、病程發展適時檢查、行風險評估,會診包括腎臟科、感染科各專科醫師,並與家屬溝通療程計畫,符合醫療常規。
依死者的病歷紀錄,她在2017年9月30日3時41分起至10時40分止,生命徵象、意識狀態皆正常,醫師和護理人員也有替她量測檢查、處理,這部分經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在案。
羅女當年10月4日心臟驟停而死亡,除她罹患神經炎造成自律神經失調導致心臟血管調節障礙外,依先前症狀和臨床相關檢查,沒有其他原因可以解釋,高院認為依當時的醫療技術來看,無可避免,要求醫生負「故意或過失的侵權行為」之責、北榮連帶賠償無理。
雖然羅姓夫妻指控廖姓女醫師疏忽女兒的症狀,但因沒有具體說明她有什麼瑕疵之處,高院認為夫妻倆上訴無理由。
新聞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05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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