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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自身病情 患者有4大自主權利

蘋果日報/2020.05.09/一起讀判決
<病人自主權:知情、選擇、決定跟隱私權>

1、醫療法第63、64條規定,除非是情況緊急,當醫療機構實施手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才可以進行。

條文中的受告知及同意之人,除了病人本人之外,也可以是其他關係人,因為條文中的用語是「或」。文義解釋起來,可能會發生醫師將病情告訴家屬,由家屬代為簽立同意書,而病人不知情的情況。

比如,日劇「白色巨塔」中的財前五郎(唐澤壽明主演)是技巧高超的外科醫師,當他被檢查出胃癌末期時,主治醫師為了避免對他造成打擊,只跟家屬說明,告訴他只是一般的胃潰瘍而進行手術。

2、為了讓病人享有完全自主權,105年通過、108年開始施行的病人自主權利法 第4條第1項規定:「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有知情之權利。對於醫師提供之醫療選項有選擇與決定之權利。」

第2項明定:「病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以下統稱關係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就醫療選項決定之作為。」

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有知情權 ,對醫療選項也有選擇跟決定的權利 ,即便是重要親屬,也要尊重病人本身的自主決定。

3、第5條第1項進一步規定規定:「病人就診時,醫療機構或醫師應以其所判斷之適當時機及方式,將病人之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等相關事項告知本人。病人未明示反對時,亦得告知其關係人。」

醫師應該在適當時機以適當方式,將相關事項告知本人,在病人沒有明示反對的情況,可以告知關係人,這是要尊重病人本身的隱私權 。

病人的知情、選擇、決定跟隱私權 ,是病人自主權利法要處理的其中一個重要問題。

新聞出處: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00509/RLOTI4DQAAMOW2G6LCZ2WKRSS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