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2020.02.02/陳瓊霞(台灣病人自主與諮詢學會祕書長、大學教師)
「醫生,你們一定要積極搶救我的阿嬤,不能什麼醫療急救都不做,不然我告死你們醫院!」「哥,你不要這樣,阿嬤之前說過她不想急救,她想自然且有尊嚴的離開,她就是怕大家會捨不得她,所以才會指定我當醫療委任代理人,要我告訴大家讓她好好離開,好嗎!」
這是醫療臨床場景中經常上演的戲碼。醫護團隊經常在家屬親情、法規及社會觀感中拉扯,不知所措。即使去年初上路的《病人自主權利法》已保障病人自主權利,醫護團隊在遵循病人意願前提下,已無觸法的隱憂。然仍擔憂部分無理家屬對醫護團隊抗議、打恐嚇電話甚至是控告,都使得醫療臨床醫生有所顧忌,無法徹底遵行病人自主意願。臨床醫療諺語:「活的才會告人,死的人不會」,赤裸裸地道出醫護團隊的心聲。
彰顯醫療委任代理
在《病主法》施行前,《安寧緩和條例》已推動數十年,臨床上亦常發生上述場景,甚至病人已經簽署過「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抉擇意願書」且註記於健保卡,表明若醫護團隊判定已為末期則不急救之意願。當家屬們意見不一致,或因各種情緒、想法、退休金及保險等,導致醫護團隊無法遵循病人自主意願進行處置,病人帶著遺憾離開。
因此,為避免病人末期臨終是否急救意願與家屬意見不一致的情況,除強化與宣導民眾對「人」的「自主性」之尊重外,也應提高民眾對「醫療委任代理人」在法律地位的理解。「醫療委任代理人」在《安寧》與《病主法》兩部法規中皆提及,但卻鮮少被民眾重視使用。
相較《安寧》,《病主法》對其進行明確名詞定義:「接受意願人書面委任,於意願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代理意願人表達意願的人」,換言之,已簽署文件之意願人將原屬其自身的「醫療自主權」於其意識不清時交託給代理人進行「代理自主」。故「醫療委任代理人」最重要職責即是替病人肯定病人自身「已決定」的意願,為意識不清的病人自主權發聲。但在此我們探問:誰能擔任此重任?親人?朋友?鄰居?進一步我們追問,若其他親屬持有不同意見,誰能承受作為代理人被親屬質疑、辱罵的情況呢?
故除宣導尊重意願人的自主意願外,也應推廣和肯定意願人交託醫療委任代理人於其五大臨床狀況下代為發聲的權力,彰顯醫療委任代理人的職權。「醫療委任代理人」應是最了解意願人想法與信任之人,他可能是親人,也可能是好友,甚至是鄰居。故「醫療委任代理人」或可成為醫療團隊端與家屬端的中間者,成為意識不清病人發聲與捍衛病人自主權利的窗口。若代理人對病人家庭情況有更清楚地理解,則其可成為協助醫病雙方達到共識的最佳橋樑。
法律規範無法取代溝通,家屬對病患意願的尊重才是最有效的解方。儘管「自己做自己身體主人」的觀念應是一種天賦人權,但在台灣常因孝道、親情壓力等,漠視病人自主權,後竟須以「法規」要求才能對自己身體、生命進行自主。不論是《安寧》或《病主法》立法目的皆在揭示意願人的「自主性」。當病人無法進行醫療決定時,醫療委任代理人能不懼外來壓力,堅定地替意願人進行代理自主,達成意願人的真正意願。
落實病人自主意願
華人重視家人情感、孝道,錯綜複雜的人情壓力,常讓醫療現場上演醫病抉擇的困境,甚至是醫病衝突。故深化民眾對意願人自主性的重視,提高民眾對醫療委任代理人在法律地位的理解,並且釐清與推知「醫療委任代理人僅只是替已進行醫療決定的病人再次肯定發聲,而非代替病人進行醫療決定」,如此才能在現今醫病緊張關係中,減輕醫療委任代理人替病人進行醫療自主決定時的壓力,真正落實屬於病人自主意願。
新聞出處: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20200202/65BBRRHM22AY3UEW5ZMAUOO4PQ/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