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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三讀 保障必要藥品存量

聯合晚報/2015.11.17/記者徐偉真
立法院院會今天上午三讀通過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為確保必要藥品和罕病藥品的存量保障,條文明訂若藥商無法繼續供應該藥,應至少在6個月前通報主管機關,違反規定者可處6萬以上30萬以下罰鍰。

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陳節如表示,針對必要藥品與罕見疾病藥品,現行管理機制並沒有基本存量的規範,以致藥商因價格或市場機制等狀況,導致供貨有困難時,恐影響民眾必須用藥需求,甚至可能危及罕見疾病病患的生命安全,因此提案修法。

三讀通過條文中新增,藥商持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為必要藥品許可證,如有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該藥品之虞時,應至少於6個月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藥商之事由,也要在事發30日內通報。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接獲缺藥情形通報時,得登錄於公開網站,並得專案核准該藥品或其替代藥品之製造或輸入。若藥商違反通報規定,中央衛生主管機管得公開該藥商姓名、藥品名稱及違反情節;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處新台幣6萬以上30萬以下罰鍰。

陳節如說,有製藥業者使用無原料藥許可證的原料製藥,因此三讀通過條文中新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類別的藥品,其販賣業者或製造業者,應依其產業模式建立藥品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

另外,陳節如表示,雖然目前已有少數醫院推出點字貼紙供視障者掌握用藥資訊,但對視障者或低視能者而言,一般藥品外包裝資訊或仿單資訊仍有待強化;三讀通過條文明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的藥物,藥品標籤、仿單或包裝應提供點字或其他足以提供資訊易讀性的輔助措施。
新聞出處:http://udn.com/news/story/1/1319320 
相關報導:必要、罕病藥品 明定存量6個月  台灣新生報/2015.11.18/記者許志煌/台北報導  https://goo.gl/5dWEw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