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DA藥字第1041409042號 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局(以下簡稱本署)為受理罕見疾病藥物認定之申請,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罕見疾病藥物認定,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藥商 (二)醫療院所 (三)其他經本局認定者 三、申請罕見疾病藥物認定者,應檢附下列資料,以郵寄方式向本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者之申請公文、設立登記與營業資料影本及負責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二)罕見疾病藥物認定申請書(如附件) 並依申請書檢附相關藥品技術性資料(一式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