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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防治工作獎勵及補助辦法 (§10)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以下稱本法)於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第三次修正公布本法,其中第十條條文增列第二項,明確授權訂定獎勵各級醫療機構、研究機構及罕見疾病相關團體從事罕見疾病防治工作,補助相關人力培育、研究及設備所需經費之法規命令。另,本法第二十五條業明定主管機關得獎勵罕見疾病藥物或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之供應、製造及研究發展,為避免法令間之扞格,本辦法未將上述事項納入獎勵及補助之範圍與項目,並訂定「罕見疾病防治工作獎勵及補助辦法」,共計九條,其要點如下:

第1條
  本辦法依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以下稱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罕見疾病防治工作之獎勵,及其人力培育、研究與設備所需經費之補助,應以公開甄選方式為之。
  前項甄選,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年度預算相關經費及實際需要,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第3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在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辦理公開甄選時,申請獎勵或補助:
一、教學醫院。
二、大學校院、公立研究機構,或依法設立、登記,以中央主管機關或教育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法人研究機構。
三、以促進罕見疾病防治或病人權益為設立宗旨,依法設立、登記之全國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人民團體。

第4條
  前條機構、法人或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獎勵:
一、辦理罕見疾病防治有關之人力培育、研究或學術交流,顯有成效。
二、辦理罕見疾病防治宣導及病友關懷,績效卓著。
三、積極協助或照護罕見疾病病人,著有功績。
四、其他對罕見疾病之防治工作有重大貢獻。
前項獎勵方式,包括獎狀、獎牌或獎金。

第5條
  第三條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下列事項,得予全部或部分之補助;每一申請單位之補助金額,每年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三百萬元:
一、培育罕見疾病防治有關之研究、診斷、檢驗、治療所需之必要專業人力。
二、進行罕見疾病防治有關之學術研究及臨床研究。
三、購置罕見疾病防治有關之研究、診斷、檢驗、治療所需之專用設備。
四、進行罕見疾病防治有關之學術交流及宣導。
前項第二款臨床研究,其中有關人體試驗之醫療項目,依罕見疾病醫療補助辦法規定申請補助。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内容、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其有隱匿、虛偽不實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該補助之核定,並以書面追繳已撥付之補助款。

第6條
   申請補助者,應擬具計畫書,載明經費項目及金額。依本辦法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需之人事費、業務費及管理費用。
二、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罕見疾病防治之專用設備購置費用。
三、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主辦學術交流之會議場地費、學者專家出席相關費用及臨時工資之費用。
四、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辦理罕見疾病防治宣導之有關費用。

第7條
  各機構、法人或團體為維持其運作之人事費、水電費、設備購置費、設備租金、房租費、通訊費及其他相關支出,不予補助。

第8條
  本辦法所定獎勵或補助事項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預算支應。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參考網址:

http://www.hpa.gov.tw/BHPNet/Web/healthtopic/TopicBulletin.aspx?No=201606030001&parentid=2007122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