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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15-03-24 15:03:17發表 (閱讀次數:1671)
因應aHUS個案補助,「罕病醫療補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公告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罕病法)第三十三條,原本已有「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補助罕見疾病預防、篩檢、研究之相關經費及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未能給付之罕見疾病診斷、治療、藥物…」之條文。然而過去,罕見疾病藥物在通過認定後,病人多會等到健保通過收載程序納入給付,方開始用藥。但自前年開始確診出來的三位非典型性尿毒溶血症候群(aHUS)小病友,因為病況嚴重,在等不到健保給付,又無力一直自費下,陸續過世了兩位,也引發出罕見疾病用藥的問題,於是我們開始尋求罕病法第三十三條的解套機制。

經過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會的委員們多次討論,終於今(2015)年3月6日公告修正「罕見疾病醫療補助辦法」。其中明訂政府認定公告之罕見疾病藥物在申請健給付程序期間,可經事前審查獲得罕病法最高百分之八十、每月最高五十萬元上限額度之補助,而維持生命所需之緊急醫療者不在此限,希望能因此挽救更多罕病病友及減輕罕病家庭的經濟負擔。

罕見疾病醫療補助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