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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05-03-01 08:04:39發表 (閱讀次數:1280)
罕病法修法 放寬國際醫療合作門檻

  歷經幾個會期政府與民間的共同努力下,「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部分修正條文終於於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正式公告實施,其中最大的關鍵在於第十三條有關「罕病國際醫療合作」相關條文之修訂,在原有規定下,病家除自身的同意書外,還須檢附國內相關醫療或研究機構之證明書、申請書及診療計畫書,及國外醫院或研究機構的證明書、同意書。修正後的條文,除將國外機構的證明文件予以刪除外,其相關的申請程序、證明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的事項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如此一來,將使申請流程將更具彈性。讓病患得以順利獲得政府協助出國就醫。

修正條文相關內容  http://tfrd.org.tw /library_a/index/category_id/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