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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08-01-23 09:04:33發表 (閱讀次數:1943)
中央健保局公告修訂一項特殊材料之適應症

  感謝社會大眾對於罕見疾病病友的關懷與支持,關於2007年11月5日蘋果日報所報導之「先天性表皮分解性水皰症」(泡泡龍)病友高冠宇敷料需求乙案,經本會於2007年11月15日拜會健保局醫材小組,並經健保局2007年11月29日召開之全民健康保險特殊材料專家小組第26次會議討論,結論如下:

一、 「人工生物化學覆蓋物」適應症修訂如下:【第3項為新增】
1. 限顏面、頸部、關節部位及兒童燒燙傷病患使用。
2. 皮膚缺損導致重要器官,如骨骼、肌腱、神經、血管暴露,無法短期手術重建者。
3. 皮膚缺損大於15%以上,導致組織損傷,無法短期手術重建者(如:先天性表皮溶解水皰症、中毒性表皮壞死鬆解症、史帝芬-強生氏症候群、天疱瘡、類天疱瘡…等),如超過一個月以上需長期使用者,須專案申請(附照片、病歷紀錄及治療計畫等),核准後使用。
4. 使用此項材料後,依產品特性,換藥次數應減少。
5. 申報時須於病歷摘要及手術紀錄中,詳細記載部位、次數及面積大小。

二、 「人工生物化學覆蓋物(含銀)」適應症修訂如下:【第3項為新增】
1. 褥瘡病灶三度以上合併污染傷口。
2. 深度二度以上燒傷之傷口。
3. 體表面積缺損大於15%且合併污染傷口(如:先天性表皮溶解水皰症、中毒性表皮壞死鬆解症、史帝芬-強生氏症候群、天疱瘡、類天疱瘡…等),如超過一個月以上需長期使用者,須專案申請(附照片、病歷紀錄及治療計畫等),核准後使用。

以上資料來源:
中央健康保險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健保藥字第0960000471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