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作用於腦下腺前葉與下視丘的藥物 Drugs related to anterior pituitary & hypothalamic function
5.4.1.1 生長激素(Somatropin):
1. 限生長激素缺乏症及透納氏症候群患者使用。
2. 限由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具小兒內分泌或新陳代謝專科醫師實施。
3. 生長激素缺乏症必須符合下列一至三項(全部)或第四項之診斷。
(1) 施行insulin, clonidine, L-Dopa (with or without propranolol), glucagon, arginine檢查,有兩項以上之檢查生長激素值皆小於10 ng/mL或20 mU/L。
(2) 生長速率一年小於四公分或身高低於第三百分位,需具醫療機構之身高檢查每隔兩個月一次,至少六個月以上之紀錄。
(3) 骨齡比實際年齡遲緩至少二個標準誤差(請檢附骨齡X光檢查報告)。
(4) 生長激素缺乏導致新生兒低血糖或蝶鞍附近顱內腫瘤所致之生長激素缺乏,則不受2、3之限制。
(5) 為避免使用過量導致副作用,請參照推荐劑量0.18 mg/kg/wk (0.48 IU/kg/wk)投藥,如病情特殊,治療劑量亦請不得超過0.3 mg/kg/wk (0.8 IU/kg/wk)或20 IU/m2/wk。
(6) 個案治療前請檢附相關資料包括診斷檢查報告、療程、藥品劑量之治療計畫。並填寫事前審查項目申請書。每半年評估身高一次,年生長速率必須比治療前多二公分以上。每一年評估骨齡一次(請檢附骨齡X光片)。女性至骨齡十四歲,男性至骨齡十六歲為治療之最後期限。
4. 透納氏症候群病人使用生長激素治療的原則:
(1) 診斷:X染色體部分或全部缺乏。(請檢附檢查報告)
(2) 病人無嚴重心臟血管、腎臟衰竭等危及生命或重度脊椎彎曲等影響治療效果的狀況。
(3) 開始治療條件:Ⅰ年齡至少六歲。Ⅱ身高低於第三百分位以下且生長速率一年小於四公分,須具醫療機構身高檢查,每隔三個月一次,至少一年以上之記錄。Ⅲ骨齡≦14歲(請檢附骨齡X光片)
(4) 治療劑量:不超過 1 IU/kg/wk或0.375 mg/kg/wk。
(5) 繼續治療條件(每年評估一次):Ⅰ骨齡≦14歲。Ⅱ第一年生長速率比治療前增加至少2公分/年。Ⅲ第二年開始,生長速率至少4公分/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