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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10-10-15 03:03:23發表 (閱讀次數:1423)
敬邀 各界參加「二代健保修法現況與進度」說明會

  由於醫療支出不斷地上升,因此激起各界一波波對於健保的改革聲浪;為了解決逐漸增加的財務壓力及健保推動至今的諸多問題,政府遂提出二代健保修法建議,而這攸關全民的二代健保協商現已進入最後關鍵階段,其除了形成收入面的改變之外,究竟是對病患有利?還是造成更多不便?在二代健保三讀通過之前,必須先釐清更多攸關病患的權益問題,方能符合廣大病患實質所需;尤其是該法第45條有關藥品「單一支付價」及「差額負擔」之問題更是攸關全民用藥之權益,故實有必要針對此條文做進一步的釐清與討論。因此,本會與廖國棟委員辦公室誠摯邀請您共同關心二代健保修法現況,以維護廣大病患用藥權益。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罕見疾病基金會、廖國棟委員國會辦公室

協辦單位:社團法人台灣弱勢病患權益促進會

地點:台灣基督長老教會 雙連教會  8F 801教室(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111號)

時間:99年10月30日(六)10:00~12:00

說明會流程:

時 間 內 容 主 講 人
9:30~10:00 報到 ---
10:00~11:00 二代健保修法現況與進度                      丁復華先生
立法委員廖國棟國會研究室特別助理
11:00~12:00 綜合討論 與會所有來賓

第四十五條條文內容:

條文內容
第四十五條:
  本保險給付之藥物,保險人得訂定給付上限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收取差額之上限;屬於同品質、同有效成分之藥品或同功能類別之特材,保險人得支付同一價格。
  保險人應依市場交易情形合理調整藥物之價格,其調整之作業程序及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被保險人得於經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師認定有醫療上需要時,選用保險人定有給付上限之藥物,並自付其差額。
  前項自付差額之藥物品項,應由該藥物許可證持有者向保險人申請,經保險人同意後,併同其實施日期,提監理會討論,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但同有效成分之藥品已屬本保險給付項目時,不得為實施差額負擔之藥品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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