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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09-02-20 02:03:03發表 (閱讀次數:1113)
仔細瞧,社會救助法修法報給你知!

  社會救助法在94年修正實施後,政府為了擴大救助對象、加強照顧弱勢民眾,於97年1月再次進行修訂。此次修法有幾個重點與病友權益息息相關:

  一、 限縮家庭應計算人口標準:以前只要是直系親屬,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即使沒有住在一起,都會算進全家人口之內。修法後,除了一親等的家屬(如父母、子女),以及同一戶籍或同住的其他直系血親與兄弟姐妹之外,若沒有同住的二親等以上直系血親(如祖父母、孫子女),將不列入家庭總人口內。

  二、 調整不動產計算方式:對於沒有經濟價值的土地,如國土保安地、生態保護用地、墳墓用地等,都被排除在家庭資產的計算範圍內。

  三、 放寬急難救助之申請資格:以前只有家庭主要經濟負擔者(如父母)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才得以申請急難救助。現在只要家庭中有任何一位成員罹患重病,導致家庭陷入困境的,都可以向直轄市、地方縣(市)政府提出申請。例如家中有小朋友罹患罕見疾病,造成沉重醫療支出而需要急難救助,即可提出申請。

 相關條文之修訂內容請直接點選「罕病相關公告」

  以上改變原本立意是要放寬標準,不過實際狀況可能因人而異,如果病友們對於內容有任何疑問,或在申請過程中面臨困難,請洽詢本會研究企劃組,電話02-2521-0717轉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