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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09-03-16 01:03:38發表 (閱讀次數:1376)
3/1男性單親、隔代教養家庭納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特殊境遇家庭婦女服務條例」從96年1月1日實施以來,協助了許多處境艱難的婦女度過難關。該條例於98年1月23日改為「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並於3月1日正式推動。扶助對象由婦女擴展至男性單親,以及由祖父母照顧孫子女的隔代教養家庭,但其中隔代教養家庭,限定孫子女之父母必須為18歲以下,且無撫養能力者

  特殊境遇家庭指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且有下列狀況者:
1. 65歲以下配偶死亡,或失蹤未尋獲達六個月以上。
2. 因配偶惡意遺棄與虐待,辦決離婚確定或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 家庭暴力受害者。
4. 未婚懷孕子女,懷孕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5.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立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獨立撫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撫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 工作能力卻遭遇重大傷病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無法工作。
6. 配偶處一年以上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份達一年以上者,且執行中。
7.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三個月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自願性失業者等事由。

  補助項目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兒童托育津貼、兒童優先進入公立托教機構、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法律訴訟補助等。

  若您為單親或隔代教養的罕病家庭,可向各地公所或社會局提出申請,台北市居民請洽社會局婦幼科電話1999轉1944,其餘縣市請洽各縣市聯絡窗口(參附件)。相關申請表單請點選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網站。http://www.dosw.taipei.gov.tw/i/i0200.asp?l1_code=43&l2_code=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