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函轉該部修正發布「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勘誤一案,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第14條及第106條條文,爰將該辦法第2條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之「依本法第106條第1項及第5項規定」修正為「依本法第106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 此訊息可於衛生福利部網站首頁/最新消息/公告訊息下載參閱(https://www.mohw.gov.tw/cp-18-6141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