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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19-10-31 13:10:51發表 (閱讀次數:1306)
【訊息公告】長照特別扣除額適用資格 請罕病病家妥善運用

   衛生福利部為減輕家中有失能、需長期照顧之家庭,於今年修改所得稅法,新增【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自今年1月1日起,凡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有12萬元的特別扣除額。簡單來說,明年五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符合資格者,可以扣減12萬元所得不用報稅。

衛生福利部在10月23日公告上述「身心失能者」之資格如下:
1. 因失能或依賴,符合聘僱外籍看護工資格。
2. 接受長照失能評估,有失能等級且實際使用長照資源。
3. 入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全年度達90日。

但所得稅法也同時規定了排富條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包括適用累進稅率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按20%課徵基本稅額)者,不適用之。因此,大部分非高所得的罕病家庭,無論家中的病友是聘用外籍看護、由家人自行照顧或使用長照機構服務,無須檢附費用憑證,每人每年定額減除長照特別扣除額12萬元。

在此要提醒的是,若病友為家人自行在家照顧,但還沒有使用長照資源者,請盡快向當地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提出評估申請,一旦經過評估、使用長照資源,才能適用此特別扣除額。而原本已經適用「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萬元者,若同時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適用條件,共可扣除20萬元+12萬元=32萬元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