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使民眾辦理使用中車輛變更設置輪椅區設備變更, 能清楚明解相關檢驗登記程序,爰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依據: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 條及附件十五規定。
三、應備證件:
(一)異動登記書二張。
(二)行車執照。
(三)辦理時有效期間逾三十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 險證。
(四)原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五)車輛改(加) 設置輪椅區,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 十五規定,檢附審驗合格報告影本加蓋公司章、檢驗 合格紀錄表及改(加)裝設備統一發票。
四、申請辦理地點:各公路監理機關車輛檢驗室繳納變更檢驗 費,辦理車輛檢驗;經檢驗合格後再至異動窗口辦理登記。
五、收費標準:
(一)大型車檢驗費新臺幣 600 元。
(二)小型車檢驗費新臺幣 450 元。
(三)汽車行照費新臺幣 200 元。
(四)檢驗不合格車輛於翌日起七日內第 1 次覆驗者(次係按 日計,同日不限次),免繳納覆驗費;餘均仍須重新繳 覆驗費。
六、設備規格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 件十五規定辦理。
七、檢驗重點:檢驗變更項目及目視檢驗項目否符合規定,合 格後檢驗員在異動登記書蓋檢驗員職名章及日期戳章。
八、常見問題集:http://www.thb.gov.tw/sites/ch/faq_list
詳細內容請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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