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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14-06-26 08:06:33發表 (閱讀次數:3248)
罕病家庭聘任外籍看護工流程簡化

       在過去,有長期看護需求的罕病病友,無論新聘或到期再聘外籍看護者,總得舟車勞頓至醫院就醫取得專業評估證明方能申請,這對於行動不便,特別是需有呼吸器、抽痰機等儀器隨侍在側的罕病病友來說,實在太過不便。為此,楊玉欣立委於2013年初,便邀請本會、專業醫師等提供相關建議,多次與行政部門召開討論會議,終於在今(2014)年6月5日由勞動部正式公告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二條》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附表五,針對「重度以上肢體障礙」及「重度以上罕見疾病的身障者」,簡化了聘僱外籍看護工的行政程序,未來只要在第一次聘僱時取得醫師專業評估證明(巴氏量表),之後續聘僱外勞只要憑身心障礙證明即可申請,不需再至醫院重新取得評估證明,大大減少病患及家屬的負擔。

依現行法規來看,可聘用外籍看護者需符合以下資格之一:
1.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詳見附表五)。
2.年齡未滿八十歲,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者。
3.年齡滿八十歲以上,經依前款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

       其中有關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共有12項,包括平衡機能障礙、智能障礙、植物人、失智症、自閉症、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缺陷、精神病、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及多重障礙等。上述患者若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不用醫院證明(亦即巴氏量表)即可申請外勞。

       本次修法的主要重點就是簡化「重度以上肢體障礙」及「重度以上罕見疾病的身障者」在續聘外勞的程序,可以免巴氏量表的重新鑑定。其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還是以舊制類別羅列。但新制全面實施後,相信此附表五裡的許多障別將不復出現,而本會也將持續努力,希望可以於新制時仍舊能持續保障罕病病友之權益。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附表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