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依據:
一、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條。
二、 內政部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支持試辦計畫。
貳、 目的:
一、 協助身心障礙者自我決定、選擇、負責,在社區生活並平等參與於社會。
二、 培養身心障礙者建全的自主性思考。
三、 提高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的機會。
四、 去除環境障礙,提升多元的選擇機會。
參、 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肆、 申請辦理計畫之服務提供單位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 財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二、 社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團體。
三、 財團法人組織其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或從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確實執行有績效者。
伍、 補助期間:自評選結果公告之次日起至一 0 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陸、 服務事項:
一、 服務區域:新北市全區。
二、 服務對象:
(一)、 設籍且實際居住於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二)、 年滿十八歲以上,以具有自立生活意願之身心障礙者為服務對象。
(三)、 須符合「失能身心障礙者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計畫」補助中重度以上失能者之對象,及未接受機構安置、未聘僱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
津貼、日間照顧費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服務對象同時段不得重覆使用居家照顧服務。
三、 服務內容:
(一)、 居住處所、居住空間的規劃安排。
(二)、 居家生活協助事項,居家照顧服務資源的連結。
(三)、 社會參與活動的協助,包含個人助理的安排,交通資訊等。
(四)、 同儕(身心障礙者)團體的參與與組織,協助身心障礙者自我充權計畫。
(五)、 提供輔具使用與規劃……等。
(六)、 協助相關生涯階段之轉銜服務。
(七)、 受理及提供本局及各單位(含社會福利服務中心、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資源中心、身心障礙者通報及需求評估中心)轉介個案相關服務。
計畫詳細內容請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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