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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07-03-03 02:07:58發表 (閱讀次數:1407)
申請外籍看護之小撇步!
       外勞看護申請在去(95)年年初改為經由醫療機構成立之醫療團隊認定有24小時照顧需求,在且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提供國內照顧服務資源並媒合本國照顧服務員仍無法滿足個案需求情況下,民眾方可依規定向勞委會職業訓練局申請引進外籍看護工。且自95年8月1日起調整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表格內容,在醫療專業評估上採計巴氏量表評分35分以下者為符合申請資格,但巴氏量表之分數僅供作為判別之參考,最後還是由醫師認定申請者是否確實有24小時照護需求,以作為向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提出外籍看護申請的依據。

  此一新評分標準實施後,部份罕病病友透過台灣弱勢權益促進會向本會反應在外籍看護的申請上較以往困難,原本可免巴氏量表的病類現在一律都要透過巴氏量表的評估方能申請,經本會致電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承辦外籍看護相關業務之薛科長請教,薛科長表示,新措施是考量整體申請者的公平性所制訂,亦曾諮詢過衛生署對醫療判斷的專業意見,故在客觀的巴氏量表評分做為參考基礎下,為了彌補巴氏量表可能無法完全反應病人實際狀況跟照護需求的缺點,並給予醫師專業判斷的彈性。

  故本會建議若罕病病友在申請時若巴氏量表分數未達標準,可與醫師協商改以15、16條(參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來認定確實需要24小時照護,便可向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申請外籍看護(詳細流程可參考本會26期會訊2-3頁之焦點話題),或者洽詢本會社工組(02-25210717轉161-167)協助轉換其他對罕病較熟悉的專業醫師,讓申請能更順利;若有進一步問題亦可向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02-85902255)直接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