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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07-03-19 01:07:36發表 (閱讀次數:2791)
你知道國內公告的罕見疾病有哪些醫療權益保障嗎?

國內列入公告的罕見疾病有以下各項醫療權益保障:

一、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相關規定部分

(一) 罕病法33條: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補助依全民健康保險法
依法未能給付之罕見疾病診斷、治療、藥物與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費用。

(二) 罕病法13條(國際醫療合作):備具申請書、醫療或研究機構出具之證明書、診療計書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中央主管機關得提供補助至國外進行國際醫療合作。

(三) 罕病法17條(罕藥特許保障):罕見疾病藥物依本法查驗登記發給藥物許可證者,其許可證有效期間為十年。有效期間內,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同類藥物查驗登記之申請,應不予受理。

(四) 罕見疾病醫療補助辦法:罕病病患,因罕見疾病於國內醫學中心或區域教學醫院就醫所產生之醫療費用,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二、 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

(一) 經衛生署公告為適用『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之藥品,均由健保局收
載為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藥品品項。

(二) 於91年之後,經衛生署公告罕病名單,同為健保重大傷病範圍(免除健
保之部分負擔)。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至95年12月有效領證:罕見疾病類計2319人。

(三) 94年起,於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醫院總額部門編列有罕見疾病、血友病及愛滋病藥費專款專用項目,罕見疾病患者就醫所產生之藥品費用,均屬於此一專款範圍。(94年:758,098千點、95年:1,084,448千點,如附表

(四) 鼓勵重大疾病治療用藥持續研發,提昇民眾用藥權益及醫療之可近性,
對於罕見疾病用藥及特殊品項,未列入藥價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