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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08-08-07 09:04:31發表 (閱讀次數:1582)
訂定「全民健康保險藥價基準必要藥品及孤兒藥品『尊重市場價格』之執行原則」

  原先現行必要藥品及孤兒藥品之支付,是由醫療院所依全民健康保險藥價基準向健保局申請其所提供的藥品費用。但隨著匯率或成本的變動,藥商反映必要藥品及孤兒藥品有不敷成本的現象,而向中央健康保險局申請調整該藥品之健保支付價格,並表示無法在較低價格下供貨。因此,為保障罕見疾病用藥及必要藥品供貨無虞,避免影響病患就醫權益及影響臨床醫師之治療用藥選擇,且及時反映藥價基準「尊重市場價格之原則」,並可兼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源之有效運用,故中央健康保險局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健保審字第0970012412號令,訂定發布「全民健康保險藥價基準必要藥品(Essential Drugs)及孤兒藥品(Orphan Drugs)『尊重市場價格』之執行原則」。 

 詳細執行原則請參閱本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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